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覆盖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内政法发〔2017〕39号),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相对人(非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为做好选聘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主线,在全市行政相对人中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充分延伸行政执法监督的触角,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形成法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提升监督效果,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在乌兰浩特市监督区域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市法制办管辖范围的,市法制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市法制办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二)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可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
3.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谁选聘,谁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4.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书制作费用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六、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方式
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室具体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完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赵 波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王永斌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成 员:包 喜 市法制办副主任
艾 婷 市法制办副主任
吕海波 市法制办科员
庞 琪 市法制办科员
(二)申报、审核
参聘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1),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党政综合楼5009)。专项工作小组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查,选出100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三)公示
对拟聘人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聘任
2017年8月31日前由市政府制作并颁发证件。并汇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花名册》报盟行署和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七、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五)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发证的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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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docx
2、《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式样.docx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