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3)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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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三、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四、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十一、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十二、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十三、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十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十六、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十七、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十八、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