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1)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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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三、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四、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五、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六、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七、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八、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九、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十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十三、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十四、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十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