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总论部分考点总结
【考点一】民法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的是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民事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六)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真题回顾】
【2009-判】1.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A)。
【2009-单】2.撤销权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010-单】3.知识产权是(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2011-单】4.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提出对抗,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D)。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011-单】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A.人身权是绝对权
B.人身权是相对权
C.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与财产权没有联系
【2014-单】6.下列选项属于形成权的是(B)。
A.知识产权 B.追认权 C.物权 D.债权
【考点二】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 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最后连续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疗的除外。
【真题回顾】
【2011-单】1.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B)。
A.西安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2014-单】2.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C)。
A.三个月以上的地方 B.六个月以上的地方
C.一年以上的地方 D.两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