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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有人说和平时期的警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职业,他们是新时代的和平卫士,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国民的愿望。胡锦涛同志曾经说过:“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警察的工作密切相关,这也就使得我们的人民警察存在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人民的警察,他们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所以说警察是我们新时代的和平卫士,在各个层面上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一,对于我国的政府而言,警察的职能与职责可以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得政府职能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其次,警察应该踏踏实实去履行服务保障职责,克服以往存在的思想误区,切不可将过去“服务辅业”的错位观念、“机械服务”的缺位观念、“警力有限”的失位观念和“无限服务”的越位观念代入到工作中来;
第二,对于社会而言,警察有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长治久安的责任,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让人民在社会中得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于国家而言,警察也是我国在国际中形象和地位的有力保证,他们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保护我们的国家不受外来侵略,保护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第四,对于警察自身而言,我觉得更好地履行职能,做好本职工作是对他们的要求,也是作为一名警察自我价值的实现。新时代背景下,警察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响应时代的号召,积极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发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奠基石”的作用。
新时代的警察肩负着新的使命,就需要不断地努力,以使得警察职能得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社会国家更加安定团结。所以人民警察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这样的和平时期应该由过去的专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务保障型转变,在全力做好打击防范本职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服务和保障意识,切实站在维护全局稳定、服务社会发展、保障国际民生的角度,以高效能的服务和最优质的保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平安的治安环境。要使得警察的服务和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就需要我们的警察和国家相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警察要明确服务保障职责,这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出发,牢固树立“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思想观念,更好发挥警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国家需建立配套机制,发挥服务保障职责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提升公安机关的满意率,有效促进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对于我自身而言,如果我能够有幸成为政法干警中的一员,我一定会扮演好自己在新时代和平卫士的角色,在明确自己本职工作,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维护国家的独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人民警察的保障职能与服务职能,反映了我国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双重使命,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切实做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牢记住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使公安执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公安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信任和支持,才能深深扎根于人,才能在新时代、新时期更好地做好警察职能工作,完善公安队伍的建设。相信在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下,人民警察一定能够更好地迎接新时代赋予他们的挑战与责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扮演好和平卫士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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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面试真题解析(2014年11月20日上午第二题)
【题目】某地规定必须持献血证才能办理驾驶证和结婚证,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俗话说:“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助人为乐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偿献血的志愿者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的荣誉,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某地出台规定必须持献血证才能办理驾驶证和结婚证,这一举措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确实是能够促使人们为我国献血事业做出一份贡献,对于传统美德以及社会正能量的弘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纳入规定的强制性做法是否可行与合适还有待商榷。
“血荒”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调动公民积极性。一方面,公众多年来始终质疑的“无偿献血却有偿用血”的现实,不仅费用和价格上不透明、不合理,而且多年来对于公众质疑并未真正澄清。另一方面,多年来以“用血收费”方式获得的巨额资金流向与用途何在?不能做到收费账目公开透明,必然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积极性。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考虑到这一举措的可行性。无偿献血本是公益行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志愿者的自主性;同时更应该注意到并非所有公民的身体都是可以承受献血带来的身体负担。以损失一部人的健康来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种做法确实是欠妥的。
解决“血荒”问题,除了调动公民参与意识别无他途,有关方面不妨探索建立更完善更科学的义务献血奖励、激励机制,以“奖”来促进公民自觉履行这一社会责任。在我国《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中有所体现,但奖励的标准和幅度仍远远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变更现行的“用血互助金”补偿模式。凡是献血者可以先行获得“互助金”,一旦献血者今后用到血液,将同等缴纳“互助金”。如此一来,“互助金”将真正变成“互助金”。这一块收费也将变得充分透明公开起来,献血者的抵触情绪必然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政府出台相应规定还需秉承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广纳民言、广集民智,才能真正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